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县域经济,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从县情出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及县内个体私营企业。
第二章 税收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执行24%的税率。属于生产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享受适当减税的优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 (二) 对从事农业开发、水产养殖、畜牧养殖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 (三)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第四条:内资企业及县内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20%的,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2、属于非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及个人,一年内纳税定额按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最低标准征收。 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及县内首次从事经营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私营业主(原照变更或挂照后重新经营者除外),申办各种证照,除工本费用和上缴省、市部分费用外,免交县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期间,减半征收一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一年内全部免征。 第六条:各类企业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等相关手续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原质(抵)押贷款到期,需继续办理下期质(抵)押贷款的,免收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土地
第七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100万元(注册资本)以上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 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价格,按基准地价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其中,对于注册资本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一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两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降三个级差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对于县城5类用地或城区外6类用地,注册资本达到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65%收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并免征土地使用金。同时,一次缴清土地价款的,可再优惠20%,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少于50%,余额两年内付清。 (二) 通过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有关地租标准,前三年租金可按应缴纳租金的50%缴纳,三年后按正常租金支付。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前6年租金按应缴纳租金的50%收取,6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 (三) 经批准,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按评估价格转为国家普通股或优先股。 (四) 建设高效农业园区、畜牧园区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视同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由所在场镇按当期土地承包价格确定并收取土地占用费。 (五) 放宽经营用地,以确权的个人宅基地,改变用途经商办企业的,土地部门免收变更费用。 (六) 场镇兴办商贸小区及各类市场,可实行统一规划、带资入区、招标拍卖的办法,其土地拍卖收入按60%返还给场镇。
第五章 技术与人才
第八条:县政府鼓励和欢迎国内外各类高科技人员和县内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来唐海县工作。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可享受如下优惠: 1、 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1/3的资金,产权归个人;安家费2万元,配偶可随调;根据拟开展的科研项目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费;月津贴800元。 2、 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如自己购买,用人单位资助1/3的资金,产权归个人;安家费3000-5000元。夫妻双方均为硕士引进同一单位的,用人单位提供1-1.5万元安家费。酌情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 3、 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所在单位申报数额限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研究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毕业前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在校学习期间计算为专业技术年限。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研究生,聘任中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考察期限的限制。 4、 以上人员如须支付原委培单位培养费的,给与支付。 第九条:引进人才必须承担相应的生产科研任务,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发挥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出色的完成生产和科研任务。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县政府将给与重奖。 第十条:引进人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服务期内离职的,须退还用人单位住房资助金、一次性安家费及配备的有关设备等。 第十一条:积极鼓励各企业引进适用人才,县政府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搞好服务。 第十二条:外商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 第六章 项目与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帮助我县引进项目,兴办企业凡是为我县引进各类项目,项目投产达效时由项目受益单位给与中介者项目总投资中引进额2%的奖励。另由县政府按项目达产首年实际入库税金的1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资金。引进县外资金利率不高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美元贷款另加浮动利率,下同)、使用期一年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计奖,使用期两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计奖;引进县外资金高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视情况给与适当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引进资金总额的0.5%。奖金由使用单位核实后发放。
第七章 户籍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在我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帮助向外事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对常驻人员,可根据需要依法发给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外国人居留证。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领多次有效的因公出国护照。 第十六条:在县城领办、创办内资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且有固定场所的县内外人员,享受下列优惠: (一) 凡各农场、养殖场场部及场队常驻人口,在唐海镇有合法固定住房的,由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唐海镇。 (二) 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的县外人员,凭营业执照和当年纳税证明,可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现住地。 (三) 在唐海镇有合法固定住房,并在唐海镇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办企业的,可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现住地。
第八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对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领办营业执照,实行定期集体办公,一条龙服务。日常申办的,实行一个窗口申报,一个部门全程领办,即外资企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领办,内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由县民营经济办公室领办。对外资企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申报2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初审手续,另3个工作日之内帮助申领营业执照。对内资企业及县个体私营企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申报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政府确定对外开放办公室、民营经济办公室为受理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诉举报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自主用工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九条:禁止对各类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需收费的,必须按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目录,同时还必须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可以拒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各项收费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和县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监收。需检查的,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企业可以拒检。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放弃公职身份的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由县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要求保留公职身份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3年,期间,工资停发,个人全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本着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原则安排相应岗位;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自愿放弃公职身份对待,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允许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兴办或合办与本职行政管理无关的个体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县民营经济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